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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人法语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那些坑与雷!
作者:  发表日期:2019/3/7  浏览次数:1967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权交易愈发频繁的今天,你是否了解如何才能合法顺利的完成股权转让交易?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不过还是给予公司很大的自治权,最后一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很多公司章程并无详细的规定,故此还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


在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权时,仅需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但在股东外部之间转让股权时,需经一半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成功转让(如果共有3个股东换句话说需全体同意)。不过也不用担心有人不同意而导致股权转让失败,因持反对意见的股东需要购买所转让的股权,若反对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除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存在很多限制外,还存在许多的风险。为了降低股东股权转让的风险,下面就让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在转让股权时哪些情况需要格外注意。


1.前期准备最重要:仔细阅读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还应作好目标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2.需明确签订主体:和谁签约!

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3.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交易背景是否查清!

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了保证不亏,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其价值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


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


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中可以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反映缔约背景,以及体现协议之间的相互承接关系等。在诉讼中,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合同是否已被变更、违约行为的确定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4.能否履行协议内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化!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5.特殊股权要注意:股权能否转让!

国有股权、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等,在转让时有特别的规定,需要注意,避免因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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